2015年12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到:
加大財稅和金融支持力度。運用財政資金引導和促進科技成果產權化、知識產權產業化。落實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費用按規定實行加計扣除。制定專利收費減繳辦法,合理降低專利申請和維持費用。
那么,2016年1月1日起,哪些相關的規定將要開始執行?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政策
以下,節選自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的《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1.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 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定應納稅額。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
3. 技術人員轉讓獎勵的股權(含獎勵股權孳生的送、轉股)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4. 技術人員在轉讓獎勵的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資產,或取得的收益和資產不足以繳納其取得股權尚未繳納的應納稅款的部分,稅務機關可不予追征。
5. 本通知所稱相關技術人員,是指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批準獲得股權獎勵的以下兩類人員:
(1)對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包括企業內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作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
(2)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主持企業全面生產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生產經營合計占主營業務收入(或者主營業務利潤)50%以上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企業面向全體員工實施的股權獎勵,不得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6.本通知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7.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實行查賬征收、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以下,節選自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的《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1. 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 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 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 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 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同時廢止。
專利年費減繳期限延長
以下,節選自2015年12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布的《關于專利年費減繳期限延長至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前六年的通知》: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住房轉讓手續費受理商標注冊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36號),自2016年1月1日起,延長專利年費減繳時限,對符合《專利費用減緩辦法》規定且經專利局批準減緩專利年費的,由現行的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前三年延長為前六年。
為專利權人及時準確繳納專利年費,現說明如下:
1.專利在2016年1月1日當天處于授權當年起第1-3年度,且費減請求已經專利局審批通過的,自動享受第4-6年度的年費減繳,無需重新辦理費減請求手續;
2.專利在2016年1月1日當天處于授權當年起第4-5年度,且費減請求已經專利局審批通過的,自動享受下一年度至第6年度的年費減繳,無需重新辦理費減請求手續;
3.專利在2016年1月1日當日處于授權當年起第6年度的,第4-6年度的年費應當全額繳納。
注:本文由知了網整理,參考資料如下:
1)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國政府網,2015年12月22日
2)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3)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4)關于專利年費減繳期限延長至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前六年的通知,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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